政协商洛市委员会 关于印发《委员工作室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市政协各工作部门、专门委员会,市政协各委员工作室,各县(区)政协:
《政协商洛市委员会委员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6月24日市政协四届二十二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政协商洛市委员会
2021年6月30日
政协商洛市委员会
委员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经2021年6月24日政协商洛市第四届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为切实加强委员工作室管理,努力实现委员工作室建设规范、管理规范、工作规范、运行规范的目标,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关于推进委员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洛市政协加强委员工作室建设指导意见》、《商洛市市级政协委员工作室建设示范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县政协委员工作室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委员工作室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中央、省委、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政协工作触角向基层延伸的重要载体,是人民政协密切联系群众、拓宽履职为民渠道的重要平台,是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助推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阵地。
第二条 委员工作室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引领、思想引导,宣传教育、凝聚共识,收集民情、反映民意,开展协商、建言资政,团结联谊、服务大局。
第三条 委员工作室的主要工作方式是组织学习、视察调研、走访座谈、议政协商、交流联谊等,履职成果一般通过专题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以及专门的意见建议等形式,向同级政协反映。
第四条 委员工作室的建设、管理、运行,在市政协党组和主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牵头,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和各专委会负责,对口联系,加强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 委员工作室坚持突出特色、分类创建。以产业园区、学校、医院、乡镇、街办等基层组织和单位为依托,组建区域委员工作室;以政协相关界别为依托,组建界别委员工作室;以各民主党派委员为依托,组建民主党派委员工作室;委员依托自身专长和实体建立委员个人工作室。其中,以个人命名的委员工作室,应从严把握,原则上数量不能超过同级政协委员总数的5%。
第六条 委员工作室的创建,要在充分征求委员和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按照“委员申请、委室审查、分管副主席审核、主席会议审定”的程序,严格把关,规范操作,统一命名,并在建成后及时向社会各界群众公布。
第七条 委员工作室建设,要达到“有工作场所、有人员组织、有经费保障、有制度台账、有协商规范”的“五有”标准,实现“统一标识上墙、人员信息上墙、工作职责上墙、工作流程上墙、规章制度上墙”的“五上墙”要求,建立委员档案、相关政策法规资料簿、履职活动登记簿、社情民意登记簿、会议记录簿、学习培训登记簿等“一档五簿”,确保建设规范化、工作制度化、履职有保障。
第八条 委员工作室要定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认真组织委员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各项创新理论、政策文件和政协业务知识,广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等,组织党员委员过好党内组织生活,不断提高委员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九条 委员工作室要建立知情明政、联系群众、调查研究等制度机制,通过委员信箱、热线电话和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广泛收集民情民意,通过深入基层、实地调查、走访座谈、约谈了解等形式,客观全面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履职尽责奠定基础。
第十条 委员工作室要始终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发挥好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精选协商主题,搭好协商平台,通过开展“微协商”、“请你来协商”等活动,广泛协商议政,积极建言献策。要紧盯党委政府推进落实的重点工作,通过民主评议、专项视察等方式,发挥好民主监督作用,助推有关工作落实。要围绕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提案、反应社情民意信息等载体,畅通诉求表达渠道,积极提出意见建议,为党委、政府和有关方面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一条 委员工作室要聚焦群众所需所盼,充分发挥委员界别优势或专业特长,精心组织开展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医疗服务、科技助力等工作,主动为基层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帮办实事好事,切实让群众感到政协离的很近、委员就在身边。
第十二条 委员工作室要定期组织专委会委员、界别人士开展团结联谊活动,不断加强委员之间的联系沟通,做好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凝聚人心等工作,切实画好同心圆、凝聚正能量,不断夯实团结奋进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十三条 委员工作室要建立委员履职制度、工作日志等基础台账,完善委员签到、请假等制度,定期组织委员开展活动,严格委员约束管理,引导委员积极主动履职尽责。
第十四条 委员工作室要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记录,及时记入委员履职档案,作为委员评优树模的重要依据。对履职不积极不主动、经常不按规定参与活动的委员,要及时提出批评,并报告所属专委会,必要时,按照市政协《委员履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委员工作室检查考核、通报表彰等制度,切实加强对委员工作室的管理。定期对委员工作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结合年度委员考核工作,加强对委员工作室工作的考核,对履职优秀的委员工作室进行通报表彰,对发挥作用不明显的应及时整顿,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委员工作室,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对违纪违法和违反《政协章程》,以委员身份或委员工作室名义开展有偿服务,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利益的,由相应委员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同时,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和各专委会要有针对性地指导委员工作室搞好履职活动,积极协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委员工作室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市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